当前位置: 首页 » 工程招标 » 施工 » 正文

    扬州市发布工程交易投标保证金保单保函应用指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09  浏览次数:38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市住建、交通、水利、农业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工程交易投标保证金保单保函应用指引》,针对当前工程招投标领域投标保证金保函、保单应用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引导招标人在积极应用各类保函保单的同时,妥善化解投标担保风险,切实维护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为降低工程招投标制度性成本,扬州市自2021年起全面推广应用银行、保险、担保机构保函保单等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并专门搭建金融服务平台,提供电子保单、保函服务。目前,仅金融平台已服务企业2.9万次,担保金额40.2亿元。随着保函、保单使用量的不断攀升,加之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开展投标担保业务的金融、担保机构数量也随之增多。由于当前国家对于投标担保类保函保单缺乏专业性的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实际应用过程经常出现条款不合理、要素不齐全、赔付限制多等问题,如,部分保函要求投标人须在司法裁判后且自身资产不足以赔付的情形下,方履行赔偿责任,其投标担保效用明显丧失,对招标人索赔造成严重影响,招标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新发布的《工程交易投标保证金保单保函应用指引》结合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示范文本,为招标人防范投标担保风险提供了可操作的合理化建议,引导招标人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同时,积极鼓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免收投标保证金,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负担。 引导招标人作出实质性要求 《指引》建议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保函、保单必须见索即付,即开立人应在收到招标人索赔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索赔金额。引导招标人对保单、保函内容是否满足“见索即付”条件作出合理、具体、可验证的实质性规定。 引导招标人辨明不合理条款 《指引》列举了当前发现的部分保函保单中常见的影响招标人索赔的不合理条款。如,保函保单出具人将仲裁、法院裁判、投标人先行赔付等作为其赔付的前提条件,要求招标人必须提供行政处罚、行政确认、投标人违法违规或违约的认定及其他证明材料等。《指引》就此类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了招标文件相关表述的参考示例。 引导招标人规范接收流程 《指引》建议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单位提供的投标保证金保函、保单后,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其内容进行仔细核验,确认是否接受,并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评标委员会。引导招标人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保函保单的接收流程,有利于确保其索赔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引导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免收保证金 《指引》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要求,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对招标人免收保证金的项目类型提出具体的引导性建议。鼓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和特点,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监理、勘测、设计、检测、全过程咨询等服务类标段,以及货物采购等其他类型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鼓励投标担保形式多样化是优化工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助企减负的一项重要政策,只有当招标人、投标人双方权益均得到有效维护时,相关政策才能行稳致远。相信随着《工程交易投标保证金保单保函应用指引》的发布和应用,全市非现金类投标担保风险将得到有效遏制,工程招投标市场交易秩序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下一步,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不断降本增效,努力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幸福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扬州市工程招投标领域高质量发展!(扬宣)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央广网”客户端。欢迎提供新闻线索,24小时报料热线400-800-0088;消费者也可通过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线上投诉。版权声明:本文章版权归属央广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转载请联系:cnrbanquan@cnr.cn,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
     
     
    [ 工程招标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工程招标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