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亿元,两大高速公路工程招标失败/废标

       日期:2023-02-12     浏览:552    

    估算总投资约为143.73亿

    内蒙古这条高速公路项目招标失败

    近日从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了解到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鄂尔多斯段)投资人招标失败

    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鄂尔多斯段)(以下简称“本项目”)已完成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采用BOT模6式建设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的批复》(内政字〔2022〕50号)批准本项目采用BOT模式建设。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授权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鄂尔多斯段)高速公路BOT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鄂府发〔2022〕123号)批复本项目实施方案,由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为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投资人进行公开招标,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鄂尔多斯段)地处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呼和浩特市西部,鄂尔多斯市东部。路线起点设置在黄河大桥主桥北侧与S27呼和浩特段终点相接,终点位于G65高速公路格顶盖互通北侧2.1公里处,与G65高速公路相接。 

    本项目路线长度约为127.69公里,全线初步设置桥梁、立体交叉,同期建设管理分中心、服务区、养护工区,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本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143.73亿元(项目投资规模及估算最终以发改委核准或批准的金额为准)。本项目采用BOT模式建设。投标人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中标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与成立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并在项目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将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本次招标失败原因:递交投标文件数量不足三家,未达到法定开标数量。

    S10凤县(陕西)至合作高速公路马坞至西寨段二期工程(马坞至白土坡段)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废标/终止公告

    官方公布的具体废标原因为:项目实施机构定西市交通运输局依次与第一候选社会资本方、第二候选社会资本方、第三候选社会资本方按规定开展投资协议和项目合同谈判工作。在依次与第一候选社会资本方和第二候选社会资本方谈判中,双方就项目合同关键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第一候选社会资本方和第二社会资本方自愿放弃并终止谈判。项目实施机构便及时通知第三候选社会资本方开展谈判,第三候选社会资本方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场,主动放弃谈判。因此,按照相关规定,本项目将进行第二次社会资本资格预审以及招标。

    本项目概算总投资1692776.20万元,项目资本金为338555.2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用于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由政府出资人代表出资10%(S10凤合高速二期31823.49 万元,岷县出资25458.79万元占80%,市本级出资6364.70万元占20%;S10高速连接线岷县出资682.01万元;岷县机场路岷县出资1350.02万元)和中标社会资本方出资90%(304699.72万元),其余80%(1354220.96万元)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措解决。政府出资人代表与中标社会资本方签署《股东协议》,并按照约定占股比例出资,其中政府出资人代表占股10%,中标社会资本方占股90%。项目公司成立后,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时间,各股东方按出资比例到位资本金。

    那么该项目的三个中标候选人都有谁呢?看下截图:

    第一候选社会资本方: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牵头方)、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公航旅路业有限公司、甘肃荣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东方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公航旅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圆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公路航空旅游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二候选社会资本方: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候选社会资本方: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解读

    从落地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来说,近几年来的社会资本方大部分为国企和央企居多。在PPP采购阶段与实施阶段两个重要的阶段中,对合同协议书的主要条款,一直是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所关注的要点。

    项目识别阶段、准备阶段及采购阶段,咨询公司作为政府的委托方,对合同协议书的制定,主要是站在政府的立场考虑,社会资本方为竞标的需要,部分即使有带偏差表的标书也未能就具体协议条款作全面的阐述。当然了,这个也不是最关键的,最关键的是中标后的合同谈判。

    项目中标后,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根据PPP实施流程的安排,双方还有一次合同谈判的必要流程,这个非常关键。在这一过程中,基于国企/央企“三重一大”董事会过会的需要、专业部门如投资部或法律事务部合同评审的需要,以及为项目融资,银行系统内部风控部门评审的需要,往往针对合同协议书的一些主要条款要进行更加深入的洽谈与补充。从基于社会资本方的角度来说:最终目的是既要确保依法合规的工作,全面的进行风险防控,同时争取股东单位利益的最大化

    众所周知,PPP项目,合作期较长,至少10年以上(该项目合作期更是达到了49年),同时具有一定的规模,风险种类多、时限长,所以合同谈判非常关键,而该项目就是止步于此。虽然我们无法得知合同谈判的具体条款,但是通过该项目大家可以看到,第一、第二候选人对于关键条款谈判都没能达成一致,第三候选人直接就选择放弃,可知,该项目的风险系数应该还是挺大的!

    对于以上两个项目,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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