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材料设备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4日
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类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勘察监理、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测量、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工程勘察按阶段可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包括设计总体总包管理、专项工程设计、设计咨询等。
工程设计按阶段可划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特殊情况也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按技术要求分阶段、分区(段)或分项招标。
第三条 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项目,均实行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开发布制度。公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无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异议或者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 投标企业投标时,应当对本企业的市场行为、投标资格、人员证书、企业业绩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违反承诺,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取消其投标(或预中标人)资格;已经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异议投诉的提出、处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5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1人,并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提交经本人签名的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持不同意见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意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资格后审两种方式,原则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履职等应当遵守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潜在投标人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9家(含)以下时,应当全部参加投标。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9家(不含)以上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按照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评分,招标人可按得分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9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参加投标,选取数量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如选取数量的最后一位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出现并列,则并列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第十四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五条 同类业绩应当按照工程类别、工程内容、施工工艺、工程造价、使用功能等全部内容或者其中主要内容进行界定,类似业绩可比照同类业绩的标准和要求予以确定,扩大潜在业绩范围。同类和类似业绩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
第十七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须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分工。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并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当能够对本单位投标文件当场作出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裁决。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未送达或者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二)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现行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固定投标报价数额进行报价的,或者低于成本恶意竞争的;
(三)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递交2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2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书面注明其中某个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联合体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九)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十一)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适用于资格预审);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定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报价、工作周期、投标人业绩、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勘察设计人员配备情况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定法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对法人授权委托、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投标信息汇总确认。投标人对各自的投标资格、业绩、主要技术指标等汇总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三)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进行评审,并由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分别评分,各投标人技术标书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专家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的技术标书,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四)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认定。
(五)投标人排序。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技术标书、商务标书等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若各投标人最终得分相同,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排序。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推选排序前2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当排序前2名的投标人出现并列时,并列名次的投标人不标明排序。
(七)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中标候选人排名并列时,招标人可以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一)自愿放弃中标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四)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不符合中标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招标过程中获知的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由招标人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场所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业绩认定时间的上一年度是指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1月1日;上两年是指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1月1日,以此类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商务标书评分标准
2勘察技术标书评分标准
3设计总承包技术标书评分标准
4设计总体总包管理技术标书评分标准
5第三方监测技术标书评分标准
6第三方测量技术标书评分标准
7第三方质量检测技术标书评分标准
8土建工点设计技术标书评分标准
9系统设计技术标书评分标准
10投标人资格审查评分标准
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技术咨询服务项目主要是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研究报告(含风景名胜保护、文物保护专题)、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专题研究报告、客流预测、防洪评价等。
第三条 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项目,均实行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开发布制度。公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无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异议或者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 投标企业投标时,应当对本企业的市场行为、投标资格、人员证书、企业业绩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违反承诺,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取消其投标(或预中标人)资格;已经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异议投诉的提出、处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5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1人,并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应当提交经本人签名的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持不同意见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意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资格后审两种方式,原则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履职等应当遵守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潜在投标人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9家(含)以下时,应当全部参加投标。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9家(不含)以上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按照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评分,招标人可按得分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9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参加投标,选取数量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若选取数量的最后一位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出现并列,则并列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第十四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划分标段的项目,每一标段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或各标段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总数少于标段数量2倍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澄清或修改的,应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同类业绩应按照项目类别、项目内容、施工工艺、项目造价、使用功能等全部内容或其中主要内容进行界定,类似业绩可比照同类业绩的标准和要求予以确定,扩大潜在业绩范围。同类和类似业绩应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八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并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预计中标技术咨询服务费金额的2%收取,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须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分工。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递交2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2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注明其中某个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的;
(四)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投标报名(或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者共同投标协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七)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八)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九)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当能够对本单位投标文件当场作出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裁决。
第二十四条 评标办法分合理范围低价法、综合评定法两种。原则上采用综合评定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评标基准价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进行计算,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选择其一,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二次平均法。
1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计算各合格投标人最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若有效标书少于4家,则不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85%至115%(含85%和115%)。采用合理范围低价法评标时,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综合评定法评标时,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评分项不得分。
2计算评标基准价。去掉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后,对剩余投标报价,按照计算报价均值的规则进行再次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二)一次平均下浮法。
计算各合格投标人最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若剩余有效标书少于5家则不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并将此算术平均值下浮2%作为评标基准价。
第二十六条 采用合理范围低价法的招标项目,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对法人授权委托、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二)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技术标书合格的,进入商务标书评审阶段。
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书认定为不合格时,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三)商务标书评审。
1.随机抽取报价下限。投标人唱投标报价前,招标人在有关监督部门或者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从96%、97%和98%三个百分比中随机抽取1个确定为报价下限系数。
2.投标人唱标。由各投标人按照随机抽取的唱标顺序依次唱标。
3.确定评标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评标基准价。
4.投标人排序。报价下限为评标基准价乘以报价下限系数,对等于或大于报价下限的有效报价,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当2家投标人报价相同且并列第一时,排序并列第一。当多家(多于2家)投标人报价相同且并列第一时,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签决定排序为并列第一的两家投标人。
当多家投标人报价相同且并列第二时,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签决定该多家投标人其一为排序第二的投标人。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推选排序前2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当排序前2名的投标人并列时,排序并列第一。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选择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中标候选人并列时,招标人可以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定法的招标项目,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对法人授权委托、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二)投标信息汇总确认。投标人对各自的投标资格、业绩、主要技术指标等汇总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三)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进行评审,并由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分别评分,各投标人技术标书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专家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的技术标书,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四)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认定。
(五)投标人排序。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技术标书、商务标书等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当投标人最终得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排序。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根据各投标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推选排序前2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当前2名出现并列时,并列名次的投标人不标明排序。
(七)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中标候选人并列时,招标人可以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一)自愿放弃中标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四)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不符合中标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由招标人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场所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业绩认定时间的上一年度是指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1月1日;上两年是指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1月1日,以此类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项目评分办法
2.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评分标准
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招标
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轨道交通及其相关配套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项目,均实行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开发布制度。公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无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异议或者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 投标企业投标时,应当对本企业的市场行为、投标资格、人员证书、企业业绩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违反承诺,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取消其投标(或预中标人)资格;已经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异议投诉的提出、处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5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1人,并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应当提交经本人签名的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持不同意见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意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资格后审两种方式,原则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履职等应当遵守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潜在投标人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9家(含)以下时,应当全部参加投标。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9家(不含)以上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按照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评分,招标人可按得分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9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参加投标,选取数量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若选取数量的最后一位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出现并列,则并列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第十四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五条 同类业绩应按照工程类别、工程内容、施工工艺、工程造价、使用功能等全部内容或其中主要内容进行界定,类似业绩可比照同类业绩的标准和要求予以确定,扩大潜在业绩范围。同类和类似业绩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第十六条 评分办法分为含总监办监理和驻地监理两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七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备监理机构人员,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配备的监理机构人员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视为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并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预计中标监理费金额的2%收取,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计取监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须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分工。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递交2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2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书面注明其中某个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的;
(四)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者共同投标协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七)法人委托人参加投标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
(八)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九)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十)投标报价违反政府指导价的;
(十一)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当能够对本单位投标文件当场作出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裁决。
第二十五条 投标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书按时到达开标会现场。
第二十六条 监理评标采用综合评定法,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对法人授权委托、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否决其投标。
(二)投标信息汇总确认。投标人对各自的投标资格、业绩、主要技术指标等汇总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三)项目总监答辩。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招标文件规定,现场随机提出2道题目,由各投标项目总监分别单独书面答辩。项目总监答辩得分由评标专家根据答辩情况酌情分别评分,各项目总监答辩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专家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四)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进行评审,并由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分别评分。各投标人技术标书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专家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五)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共同认定。
(六)投标人排序。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项目总监答辩、技术标书、商务标书等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当投标人最终得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排序。
(七)推荐中标候选人。根据各投标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推选排序前2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当前2名出现并列时,并列名次的投标人不标明排序。
(八)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中标候选人并列时,招标人可以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一)自愿放弃中标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四)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不符合中标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和所获奖项材料须有以下资料原件:
(一)经项目所在地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原件,或者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出具的中标内容确认证明原件(确认证明中应包含中标内容、中标时间、中标价、中标项目经理、中标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要求内容);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三)项目所在地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备案文件)或完工证明,或者项目业主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或完工证明;
(四)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获奖文件(属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还须提供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其建筑行业协会)以外部门组织评定的奖项不予认可。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文件(备案文件)复印件在加盖项目所在地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业主公章后可视为原件。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或者完工证明加盖项目业主公章的,项目业主须与该项目监理合同中项目业主一致,其他任何文件或者证明材料等均不予认定。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或者完工证明的项目业主须与该项目监理合同中项目业主一致。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交业绩证明材料需体现的工法、工程内容、竣工验收时间、质量验收结果、有无质量缺陷等信息。投标人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所要求的信息时,应提供由项目业主(须与该项目监理合同中项目业主一致)出具的可以证明所要求信息内容的证明材料原件,业主证明材料须加盖业主公章,否则相应项目不得分。
第三十二条 同一业绩中包含多种监理内容且投标人能提供有效的监理内容证明材料的,可按各监理内容重复计分。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可靠。因上述资料内容不齐全或者自相矛盾导致业绩的有效性或者真实性无法判断的,对应分值不予记分,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投标项目总监完成的监理工程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的,必须提供经项目所在地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原件或者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标内容确认证明原件(确认证明中应包含中标内容、中标时间、中标价、中标项目总监等要求内容)、监理合同原件、相关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原件或者表彰获奖的正式文件原件。
投标人或者投标项目总监监理完成的工程获得省级(含副省级)工程质量奖的,必须提供经项目所在地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原件或者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标内容确认证明原件(确认证明中应包含中标内容、中标时间、中标价、中标项目总监等内容)、监理合同原件、相关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原件和表彰获奖的正式文件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表彰获奖文件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下列奖项可认定为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一)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
(二)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
(三)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国家优质工程奖;
(四)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
第三十六条 超越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及行业管辖范围评审的奖项不予记分。
第三十七条 业绩的竣工日期以项目所在地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的落款日期或者项目业主出具的完工证明中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落款日期为准;优秀监理企业和优秀项目总监的认定时间以表彰证书(或文件)的落款日期为准。
第三十八条 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的,投标人应书面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三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由招标人报经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十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场所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业绩认定时间的上一年度是指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1月1日;上两年是指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1月1日,以此类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监理招标技术标书评分标准
2.含总监办标段监理招标商务标书评分标准
3.驻地监理标段监理招标商务标书评分标准
4.轨道交通工程监理投标人资格审查评分标准
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材料设备招标
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材料、设备的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材料主要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所需防水、电缆、装修、轨道等材料;本办法所称设备主要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所需供电系统、动力照明系统、通信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及消防系统、综合监控系统、安防及门禁系统、电扶梯设备、屏蔽门系统、轨道系统、车辆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设备以及为实现系统功能所需的设备等;其他系统设备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组织招标(本办法不适用于国际招标)。
按招标内容不同,设备招标主要划分为设备采购类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类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集成类项目。
第三条 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项目,均实行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开发布制度。公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无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异议或者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 投标企业投标时,应当对本企业的市场行为、投标资格、人员证书、企业业绩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违反承诺,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取消其投标(或预中标人)资格;已经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异议投诉的提出、处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5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1人,并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应当提交经本人签名的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持不同意见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意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资格后审两种方式,原则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履职等应当遵守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潜在投标人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9家(含)以下时,应当全部参加投标。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9家(不含)以上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按照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评分,招标人可按得分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9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参加投标,选取数量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如选取数量的最后一位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出现并列,则并列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第十四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划分标段的项目,每一标段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各标段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总数少于标段数量2倍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特殊项目,经市场考察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在报经招投标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受投标人总数不得少于标段数量2倍的要求限制。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控制总价(招标控制总价包含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下将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控制总价统称为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澄清或修改的,应报造价管理部门及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投标人仍有异议的,可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者造价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经核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招标控制价。
(一)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书面质疑,且质疑合理、确需重新编制的;
(二)招标控制价中主要人、材、机单价明显背离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者造价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要重新编制的。
第十七条 同类业绩应按照项目类别、项目内容、施工工艺、项目造价、使用功能等全部内容或其中主要内容进行界定,类似业绩可比照同类业绩的标准和要求予以确定,扩大潜在业绩范围。同类和类似业绩应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九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
第二十条 投标人若为授权制造商,所投产品必须取得授权方出具的该产品生产制造授权,且在有效期内。投标人若为授权经销商,所投产品必须取得授权方出具的该产品经销授权,且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一条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并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招标项目造价的2%收取,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须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分工。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递交2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2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书面注明其中某个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的;
(四)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投标报名(或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者共同投标协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七)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八)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九)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投标的材料、设备进行样品封样,以保证所供材料、设备与投标时一致。
第二十七条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当能够对本单位投标文件当场作出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裁决。
第二十八条 评标办法分合理范围低价法、综合评定法两种。原则上采用综合评定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对于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材料、设备招标,招标人可以采用合理范围低价法评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评标基准价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进行计算,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选择其一,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二次平均法。
1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计算各合格投标人最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若有效标书少于4家,则不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85%至115%(含85%和115%)。采用合理范围低价法评标时,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综合评定法评标时,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评分项不得分。
2计算评标基准价。去掉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后,对剩余投标报价,按照计算报价均值的规则进行再次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二)一次平均下浮法。
计算各合格投标人最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若剩余有效标书少于5家则不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并将此算术平均值下浮2%作为评标基准价。
第三十条 采用合理范围低价法的招标项目,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对法人授权委托、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二)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技术标书合格的,进入商务标书评审阶段。
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的技术标书,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三)商务标书评审。
1.随机抽取报价下限。投标人唱投标报价前,招标人在有关监督部门或者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从96%、97%和98%三个百分比中随机抽取一个确定为报价下限系数。
2.投标人唱标。由各投标人按照随机抽取的唱标顺序依次唱标。
3.确定评标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评标基准价。
4.投标人排序。报价下限为评标基准价乘以报价下限系数,对等于或者大于报价下限的有效报价,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当2家投标人报价相同且并列第一时,排序并列第一。当多家(多于2家)投标人报价相同且并列第一时,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签决定排序为并列第一的2家投标人。
当多家投标人报价相同且并列第二时,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签决定该多家投标人其一为排序第二的投标人。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根据投标报价评审得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推选前2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当前2名并列时,排序并列第一。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选择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中标候选人并列时,招标人可以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定法的招标项目,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对法人授权委托、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二)投标信息汇总确认。投标人对各自的投标资格、业绩、主要技术指标等汇总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三)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进行评审,并由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分别评分,各投标人技术标书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专家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的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四)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认定。
(五)投标人排序。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技术标书、商务标书等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当投标人最终得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排序。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根据各投标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推选前2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当前2名出现并列时,并列名次的投标人不标明排序。
(七)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中标候选人并列时,招标人可以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一)自愿放弃中标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四)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不符合中标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四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由招标人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场所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业绩认定时间的上一年度是指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1月1日;上两年是指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1月1日,以此类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轨道交通工程材料、设备采购、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综合评标评分标准
2.轨道交通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集成类招标综合评标评分标准
3.轨道交通工程材料设备投标人资格审查评分标准
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招标
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安装等)及其相关配套工程(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车站装修(含设计)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项目,均实行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开发布制度。公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无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异议或者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 投标企业投标时,应当对本企业的市场行为、投标资格、人员证书、企业业绩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违反承诺,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取消其投标(或预中标人)资格;已经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异议投诉的提出、处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5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1人,并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应当提交经本人签名的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持不同意见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意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章 通用要求
第八条 同类业绩应当按照工程类别、工程内容、施工工艺、工程造价、使用功能等全部内容或者其中主要内容进行界定,类似业绩可比照同类业绩的标准和要求予以确定,扩大潜在业绩范围。同类和类似业绩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第九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
第十条 评标办法分综合评定法、合理范围低价法两种,原则上采用综合评定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对于技术简单或者施工工艺要求统一的施工招标,可以采用合理范围低价法评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评标基准价采用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一)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计算各合格投标人最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若有效标书少于4家,则不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0%至110%(含90%和110%)。采用合理范围低价法评标时,超出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综合评定法评标时,超出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评分项不得分。
(二)计算评标基准价。去掉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后,对剩余投标报价,按照计算报价均值的规则进行再次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由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招标人随工程量清单发布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仅作为投标人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的,招标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工程招标控制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控制价接受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对工程招标控制价澄清或修改的,应当报造价管理部门及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投标人仍有异议的,可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者造价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经核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编制并发布工程招标控制价。
(一)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书面质疑,且质疑合理、确需重新编制的;
(二)招标控制价中主要人、材、机单价明显背离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者造价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要重新编制的。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与所有投标人约定成本价的核算方式。低于成本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单列,均不得让利和优惠。违反本条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清单报价为综合各种优惠让利后的最终报价。投标人不得对涉及工程价款方面的投标内容进行再次优惠。
投标人违反本条规定作出的工程价款方面的优惠及其他方面的优惠,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并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工程造价的2%收取,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当能够对本单位投标文件当场作出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裁决。
投标人项目经理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书按时到达开标会现场。
第二十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须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分工。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的,投标人应书面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递交2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2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书面注明其中某个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的;
(四)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者共同投标协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七)法人委托人参加投标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
(八)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九)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十)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工程招标控制价的;
(十一)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各投标人的最终报价,涵盖完成给定工程量的全部费用。如果报价中未列出,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费用,或者在其他费用项目上已综合计算。
第二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由招标人报经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一)自愿放弃中标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四)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不符合中标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和场所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资格后审两种方式,原则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九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第三十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履职等应当遵守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潜在投标人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不具备投标资格。
第三十三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9家(含)以下时,应当全部参加投标。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9家(不含)以上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按照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评分,招标人可按得分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9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参加投标,选取数量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如选取数量的最后一位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出现并列,则并列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划分标段的项目,每一标段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各标段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总数少于标段数量2倍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合理范围低价法
第三十五条 采用合理范围低价法的招标项目,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对法人授权委托、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技术标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进行符合性审查,并由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分别评分,各投标人技术标书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专家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技术标书合格的,进入商务标书评审阶段。
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书认定为不合格时,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否决其投标。对于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且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按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不得随意判定不为合格标书。
(三)商务标书评审。
1随机抽取报价下限。由招标人在有关监督部门监督下,公开从96%、97%、98%三个百分比中随机抽取一个确定为报价下限系数。
2投标人唱标。由各投标人按照随机抽取的唱标顺序依次唱标。
3确定评标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基准价计算规则确定。
4投标人排序。报价下限为评标基准价乘以报价下限系数,对等于或者高于报价下限的有效报价,按照由低到高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当投标人报价相同时,技术标得分高者居前。
当2家投标人报价和技术标得分均相同且并列第一时,排序并列第一。当2家以上投标人报价和技术标得分均相同且并列第一时,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签决定排序为并列第一的2家投标人。
当2家以上(含2家)投标人报价和技术标得分相同且并列第二时,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签决定该多家投标人其一为排序第二的投标人。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根据投标报价评审得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推选前2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当前2名并列时,排序并列第一。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选择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中标候选人并列时,招标人可以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 综合评定法
第三十六条 采用综合评定法的招标项目,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对法人授权委托、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投标信息汇总确认。投标人对各自的投标资格、业绩、主要技术指标等汇总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三)项目经理答辩。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招标文件规定,现场随机提出2个题目,由各投标项目经理分别单独书面答辩。项目经理答辩得分由评标专家根据答辩情况酌情分别评分,各项目经理答辩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专家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四)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进行评审,并由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分别评分,各投标人技术标书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专家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五)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认定。
(六)投标人排序。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项目经理答辩、技术标书、商务标书等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当投标人最终得分相同时,商务标书得分高者居前。当投标人最终得分、商务标书得分均相同时,技术标书得分高者居前。
(七)推荐中标候选人。根据各投标人的排序,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推选前2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当前2名并列时,不标明排序。
(八)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选择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中标候选人并列时,招标人可以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评标办法中参与评审的10项分部分项工程报价确定方法为:
(一)招标人依据编制的工程招标控制价,选取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合价金额最高的前5项分部分项工程参加评审,此5项随招标文件一起书面发至投标单位。
(二)开标会现场,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其他5项分部分项工程参加评审。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提供的工程业绩和所获奖项资料须有以下资料原件,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一)经项目所在地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原件,或者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出具的中标内容确认证明原件(确认证明中应包含中标内容、中标时间、中标价、中标项目经理、中标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要求内容);
(二)施工合同原件;
(三)项目所在地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备案文件)或土建(或装修、机电系统安装等工程)完工证明,或者项目业主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或土建(或装修、机电系统安装等工程)完工证明;
(四)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获奖文件(属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还须提供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其建筑行业协会)以外部门组织评定的奖项不予认可。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文件(备案文件)复印件在加盖项目所在地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业主公章后可视为原件。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或土建(或装修、机电系统安装等工程)完工证明加盖项目业主公章的,项目业主须与该项目施工合同中项目业主一致,其他任何文件或者证明材料等均不予认定。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交业绩证明材料需体现的工法、工程内容、竣工验收时间、质量验收结果、有无质量缺陷等信息。投标人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所要求的信息时,应当提供由项目业主(须与该项目施工合同中项目业主一致)出具的可以证明所要求信息内容的证明材料原件,业主证明材料须加盖业主公章,否则相应项目不得分。
第四十一条 重组方式注册的新企业,其工程业绩按以下原则评定:
重组并入新企业的公司在新企业注册成立前(以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证时间为准)实施的工程,可以认定为新企业业绩,并在资格审查和开标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投标人关于新企业重组情况的说明;
(二)证明投标人通过重组方式成立的相关文件;
(三)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或者土建(或装修、机电系统)完工证明等;
(四)重组后继续完成的工程项目,还应当同时提供项目业主(须与该项目施工合同中项目业主一致)出具的该工程由重组后新企业实施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须同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业绩认定要求,否则相关业绩不予认可。
第四十二条 明确允许母公司投标使用子公司业绩的,投标人应当提供子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母公司、子公司关系的证明原件,否则相关业绩不予认可。
第四十三条 名称变更的企业投标,应当提供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原件,否则名称变更前的企业业绩不予认可。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因上述资料内容不齐全或者自相矛盾导致业绩的有效性或真实性无法判断的,对应分值不予记分,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投标项目经理完成的工程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的,必须提供经项目所在地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原件或者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标内容确认证明原件(确认证明中应包含中标内容、中标时间、中标价、项目经理等要求内容)、施工合同原件、相关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原件或者表彰获奖的正式文件的原件。
获得省级(含副省级)工程质量奖的,必须提供经项目所在地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原件或者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标内容确认证明原件(确认证明中应包含中标内容、中标时间、中标价等要求内容)、施工合同原件、相关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和表彰获奖的正式文件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表彰获奖文件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 下列奖项可认定为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一)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
(二)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
(三)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国家优质工程奖;
(四)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第四十七条 业绩的竣工日期以项目所在地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的落款日期或者项目业主出具的完工证明中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落款日期为准;优秀施工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的认定时间以表彰证书(或文件)的落款日期为准。
第四十八条 超越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及行业管辖范围评审的奖项不予记分。
第四十九条 业绩认定时间的上一年度是指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1月1日;上两年是指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1月1日,以此类推。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