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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内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流于形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4  浏览次数:234

    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采取内部围标串标方式实现中标,存在内部交易和利益输送问题,破坏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目前,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内部串通投标等情况,基本的运作模式为:开标前,由发标集团内定的中标单位(该集团下属企业)向集团外部投标单位转入部分资金,由外部投标单位以保证金的形式支付给发标集团。待投标结束后,外部投标单位再将这部分保证金原渠道返还。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此类关联企业,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串通外部企业,代付招投标保证金,达到内部企业中标目的,使招投标程序流于形式,已构成违规行为。同时,上市企业工程项目由控股集团公司下属企业通过违规程序加以承揽,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关联交易披露亦不充分,违反《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据了解,集团内部工程项目招投标流于形式的问题,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存在,应引起高度关注,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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