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5年版)》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5〕1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市场监管局(厅、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煤炭产业由低端向高端、煤炭产品由初级燃料向高价值产品攀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发改运行〔2024〕1345号),经商有关方面,现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5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重点领域范围,强化导向引领作用
结合煤炭行业发展现状和潜力,在此前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基础上,将燃煤发电供热煤耗、煤制天然气等纳入范围。对标国内外煤炭清洁高效领域先进水平,以及国家、地方现行政策、标准中先进能效指标值和最严格污染物排放要求,完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标杆水平。参考国家现行标准中的准入值或限定值,以及国家政策文件明确的相关指标,科学确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基准水平。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将视行业发展和标准制修订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强化标杆水平引领作用和基准水平约束作用。
二、分类实施改造升级,着力提升利用水平
鼓励和引导行业企业结合实际和长远发展,对项目实施改造升级。对新建煤炭开发利用项目和有条件的存量项目,推动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应提尽提,力争达到标杆水平。对清洁高效利用水平低于现有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引导企业有序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加快推动企业减污降碳,坚决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对需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的项目,各地应在不影响电力、热力供应的情况下明确改造升级和淘汰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及年度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升级到基准水平以上,力争达到标杆水平;对不能按期改造完成的项目予以淘汰。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艺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评价,积极推动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建设。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转型升级
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工具和工作机制,加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市场调节和督促落实力度。利用现有中央资金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项目。健全完善相关金融政策,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转型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专用装备、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快企业改造升级步伐,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整体水平。
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立足本地实际,加强统筹衔接,坚持系统观念,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工作安排,加大推进力度,加快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助力推进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559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 家 能 源 局
2025年11月24日 附件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5年版) 序号重点领域指标名称指标单位标杆水平基准水平参考标准和政策文件1▲煤炭洗选选煤电力单耗炼焦煤千瓦时/吨78.5《选煤电力消耗限额》(GB29446-2019)动力煤34.52▲燃煤发电供电煤耗超超临界1000MW级克标准煤/千瓦时268·K283·K1.《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K为能耗影响因素的修正系数,包括燃煤成分、机组冷却方式、当地气温、机组负荷、海拔、供热等2.600MW以下超超临界机组参照超超临界600MW级执行3.基准水平2026年4月开始执行超超临界600MW级275·K291·K超临界600MW级286·K299·K超临界300MW级290·K308·K亚临界600MW级303·K312·K亚临界300MW级309·K321·K“W”火焰炉机组修正值+3·K+3·K循环流化床机组修正值+15·K+15·K★供热煤耗超超临界600-1000MW克标准煤/吉焦4042超临界300-600MW亚临界300-600MW42.5超高压200MW及以下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清洁运输《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GB13223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7号)2.《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4.《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5〕113号)
序号重点领域指标名称指标单位标杆水平基准水平参考标准和政策文件3▲燃煤工业锅炉热效率燃煤层燃工业锅炉烟煤I类%86811.层状燃烧燃煤锅炉适用额定蒸发量>20t/h或者额定热功率>14MW的锅炉2.《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2020)3.《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91-2021)烟煤II类贫煤无烟煤烟煤III类8984褐煤8782燃煤流化床工业锅炉烟煤I类8982烟煤II类9086烟煤III类9188贫煤9086无烟煤II类8986无烟煤III类9086褐煤9186水煤浆9186劣质煤89设计热效率煤粉工业锅炉煤9288水煤浆92设计热效率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清洁运输《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GB13271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2.《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5〕113号)
序号重点领域指标名称指标单位标杆水平基准水平参考标准和政策文件4煤制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优质无烟块煤千克标准煤/吨10901350《化肥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4-2023)非优质无烟块煤、型煤11801520粉煤13401550★褐煤170019005炼焦单位产品能耗顶装焦炉千克标准煤/吨110+Δe0135+Δe01.《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2025),+Δe0为能耗限额修正量,包括燃料条件、原料条件、工艺条件、焦炉炉龄等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通知捣固焦炉110+Δe0140+Δe0▲兰炭(半焦)160210《煤基活性炭和兰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995-2024)▲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清洁运输《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GB161711.《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2.《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2024)6▲煤制甲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烟煤千克标准煤/吨138018001.《甲醇、乙二醇和二甲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36-2023)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通知无烟煤12001500褐煤155020007▲煤制乙二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245031008▲煤制烯烃单位产品能耗(不含原料用能)甲醇制烯烃(MTO)千克标准煤/吨9001600《煤制烯烃、煤制天然气和煤制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80-2024)甲醇制丙烯(MTP)320038009★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耗千克标准煤/立方米1.11.4
序号重点领域指标名称指标单位标杆水平基准水平参考标准和政策文件10★煤制油单位产品能耗直接液化千克标准煤/吨标准油11501500《煤制烯烃、煤制天然气和煤制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80-2024)间接液化2000270011煤制合成氨煤制天然气煤制油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清洁运输《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煤制氮肥、炼油和石油化工行业等绩效A级要求GB16297、GB9078、GB37822、GB14554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5.《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注:1.相较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新增加的重点领域用“★”标注,能效水平有调整的用“▲”标注。2.各地新建(改、扩建)项目按照国家和地方“两高”项目管理等政策、节能降碳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3.煤制合成氨、炼焦、煤制甲醇、煤制乙二醇、煤制烯烃领域能耗的标杆、基准水平自2026年1月起执行。4.各地出台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准水平执行地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