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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安宁市建筑垃圾处置的告知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02  浏览次数:1669

    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扎实推进爱国卫生“清垃圾”专项行动,有效解决建筑垃圾(装修垃圾)随意倾倒的乱象。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列》及《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20〕50号)等规章条例及文件精神要求,现就规范我市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处置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合理分类,源头减量。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须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将生活垃圾、医疗垃圾、餐厨垃圾混入装修垃圾,并堆放到指定地点,规范运输处置工作,做到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的产生量。

    二、规范运输,合法处置。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列》等规章条例,在取得城管执法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手续方可进行处置。在处置期间严格按照核准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做到密闭运输,严禁滴、漏、泼、洒及超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三、知法守法,践行法律。禁止擅自运输、随意堆放、偷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偷排乱倒、随意堆放、抛洒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辆运载建筑垃圾(装修垃圾)不采取密封、覆盖、包扎等措施造成路面污染的,根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列》第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米处以30元罚款。

    四、全民参与,人人受益。建筑垃圾(装修垃圾)规范处置,需要全民共同参与。希望广大市民朋友携起手来共同参与规范处置建筑垃圾(装修垃圾),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到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中来,共建美丽宜居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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