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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出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配套政策文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01  浏览次数:460
    本网讯 6月1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正式施行。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5月29日,省住建厅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三个配套文件,确保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工作依规全面开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共十七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工程、执行主体等内容,自2020年6月1 日起施行至2025年5月31日止,有效期五年。其中,明确规定了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的具体建设工程,以及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定义等具体内容。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共十二条,包括该管理规定制定的目的意义、专家的选取办法、入库条件、解聘情形等内容,自2020年6月1 日起施行至2025年5月31日止,有效期五年。其中,明确规定对专家和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3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颁发聘书。对动态加入或退出的,及时向社会公布。
    《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共十二条,六个部分,包括总则、评审范围、申报程序、评审程序等内容,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5月31日止,有效期五年。其中,明确规定应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包括住建部51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等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所需的专家评审津贴补助等费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付江星)
     
    责任编辑/马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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