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招投标改革② | 投标“邪修”?罚!

       日期:2025-09-16     浏览:142    

    推进招投标领域治理改革

    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

    也是全面从严治党、

    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今年来,全省水利系统扎实推进

    招投标改革治理工作,

    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

    水利建设招标投标市场,

    优化提升水利领域营商环境。

    今天,

    我们来看一起

    水利行业精准打击业绩造假案例。

    它既是一面镜子,

    更是一记警钟,

    告诫所有市场主体,

    水利系统将始终坚决扛起行业监管责任,

    牢牢守住“公平”

    这条水利招投标工作的底线。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武汉某公司在参与我省某海塘工程施工项目投标中,虚构一项省外工程业绩,虽未中标,但其行为已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招投标监管部门就其涉嫌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该公司罚款433.56万元(案涉招标项目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九),对参与投标活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担任该项目投标授权代表各罚款39.02万元(公司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

    事后,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法院于日前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目前,该公司及其两个直接责任人已缴纳全部罚款。

    另查,该公司此前曾使用同一虚假业绩材料参加另一海塘工程投标并被处罚,此次属再度违规。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清晰地看到:

    造假即违法,中标不是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业绩的弄虚作假行为不以“是否实际中标”为前提,无论是否影响中标结果,均已破坏市场秩序,构成违法,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责到个人,谁造假、谁负责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招投标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实施造假的企业,还应延伸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形成全链条追责体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指对投标行为具有决策权的企业负责人(如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则包括具体实施投标材料制作、提交的授权代表或经办人。“谁造假、谁负责”,不纵容、不姑息。

    同一虚假业绩多次使用=多次违法

    从法律逻辑看,“一事不再罚” 原则中的 “一事” 指同一违法行为(即同一时间、同一空间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的同一违法事实),而该公司在不同时间、针对不同项目分别提交虚假材料,属于两次独立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实施,各自侵犯了不同项目的招投标秩序,符合“多事多罚”的法定情形,应分别予以处罚。

    今后,

    浙江将持续维护

    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

    水利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规范水利领域市场主体从业行为,

    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有序健康良性发展。

    原标题:《水利招投标改革② | 投标“邪修”?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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