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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险和再保险属地监管改革启幕 64家险企监管下放至地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26  浏览次数:208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获悉,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将于今年8月起实施。《方案》的核心是: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87家财产保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6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64家。

    将部分类型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授权至地方监管局,既是监管部门简政放权、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有效性的体现,也是监管适应保险行业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在业内人士看来,属地监管改革红利的落地,有望进一步激发行业的活力。

    据记者了解,此次属地监管改革在传统财产险公司中进行试点,主要为中资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和外资财产险公司。这些公司将由当地银保监局属地监管。

    而大中型财产险公司、政策性财产险公司(如农业保险)和创新性财产险公司(如互联网保险、相互保险)和13家再保险公司,仍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

    据业内人士分析,之所以先从传统的中资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和外资财产险公司进行试点,可能主要考虑到地方局在传统保险业务监管上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监管团队和监管人力也较为充足。相对来说,地方局在对其他类型保险法人机构的监管经验及人力上稍有欠缺。

    一家财产险公司高管分析认为,保险业的属地监管已具备实施的条件,此前已在部分地区、部分监管领域有所尝试,积累了相关经验。

    2014年12月,原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授权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深圳保监局代行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目前,上述6家原保监局已在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监测、研究分析上有所作为。

    还有个别省市也开展了属地化监管改革试点。比如,自2017年开始,原天津保监局就先后允许多家财产险及寿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开业。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或与允许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关。

    属地监管包含哪些事项?监管职责又如何分工?

    据了解,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将建立横向联动、纵向联动的有效机制,总体目标是实现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协调一致。属地监管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将厘清分工、明晰职责、各司其职、权责对等,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有效性。

    具体来看,银保监会统筹监管整体政策,包括:提出监管工作目标规划和工作重点、统筹机构管理、统筹监管标准、统筹监管数据、统筹监管报告、统筹监管协商联动机制等。

    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则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监管主体职责包括: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非现场监测和风险分析、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准备金监管、产品监管、资金运用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监管、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等。

    “将部分公司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至地方局,这为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高管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了便利,也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自行内部审核的重要性。”一家中资财产险公司高管表示。

    属地监管的进一步推进,也折射出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思路的转变,有助于实现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业内人士分析表示,属地监管改革体现了以审慎监管、风险监管、分类监管和联动监管为导向,强调全国监管一盘棋,合理统筹系统监管资源,构建上下联动与横向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总体来看,此次属地监管改革,有利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随着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的进一步提升,相信未来保险业简政放权的范围还会进一步拓宽。”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分析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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