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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行动、两措施”】拒不主动履行?被执行人保险不“保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01  浏览次数:16
    下载APP 澎湃号·政务 > 【“两行动、两措施”】拒不主动履行?被执行人保险不“保险”! 新城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官方澎湃号 2023-10-31 17:47 陕西 被执行人保险 不“保险” “两行动、两措施” 保险金也是钱 欠债不还 直接扣划 近日新城法院 办结了一起执行保单案件 执行到位案款 三百余万元 有效保障了 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Part01 基本案情 (图片来源于网络) 甲、乙等六人作为陕西某担保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新城法院判决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陕西某担保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各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后发现,众多被执行人并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传统财产可供执行,甲、乙二人在陕西省内还有多起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然而,细心的执行干警发现,甲、乙二人在七家保险公司有投保记录,登记分红型、万能型保险数十笔,保单现金价值超过百万元。为防止甲乙二人随时使用手机APP进行退保转移财产,及时迅速控制这数十笔保险成为该案执行的重点。 针对案件情况,执行团队制作了详细的执行预案,将执行干警分为七组,同时到达各保险公司对被执行人甲、乙保险保单现金价值进行现场扣划,最大程度的减小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截至目前,该案已扣划到账案款三百余万元。 Part02 法官说法 人身保险可根据其作用分为保障型保险和理财型保险。理财型保险中的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人身保险保单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的特征,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被执行人投保的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其责任财产,且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在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以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 原标题:《【“两行动、两措施”】拒不主动履行?被执行人保险不“保险”!》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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