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滨州一男子谎称买保险,骗女业务员发生关系……)
来源/12309中国监察网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滨州市阳信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王某某相识,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推销保险,被告人张某某称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即购买保险,被害人王某某同意。同年1月2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张某某以有人欲购买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为要挟,要求被害人王某某支付10000元赎回该视频,并约定在阳信县火车站交易,被害人王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阳信县火车站准备交易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信县人民法院